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强化对本科教学的监控、督促和指导,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参照相关文件精神,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本科教学督导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学院在校督导机制统一领导下,建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机制。
第二条 学院设本科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员由教授委员会、系主任等组成。
第三条 学院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组,设组长 1 名。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在学校督导团和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及其成员通过听课、评课、师生座谈会、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专题调研、专项评估、督导工作例会、教学工作例会等途径,采用沟通交流、工作汇报、信息反馈、撰写报告等方式,就本科教学工作,指出存在问题,给出评价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归纳后,向学院领导汇报或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学院领导关于教学督导意见、建议的批示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答复或改进情况反馈给督导组。
第二章 本科教学督导队伍
第七条 学院督导组成员由学院在本院范围内遴选,经学院批准后聘任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其人数由各学院根据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优良,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和青年教师;
(二)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本科教学规律和学校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 10 年以上的本科教学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聘期及待遇
(一)教学督导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二)院级督导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向学院递交辞呈,学院批准后予以解聘;或由学院督导组提请学院批准后予以解聘。解聘后须报学校督导办公室备案。
(三)院级督导的工作津贴(绩效)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学院制订并执行。教学督导办公室对院级督导按参与学校层面督导工作情况给予一定津贴(绩效)。
第三章 本科教学督导职责
第十条 学院督导组的工作职责依照学校督导制度,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基本宗旨,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等工作职责。
(一)督教工作
1.师德师风督导。对学院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投入、教学态度进行检查、分析、督促、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课程教学督导。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分析、督促、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教研教改督导。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模式、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等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4.教师诉求反馈。通过与教师交流、访谈,了解教师对教风学风、教学管理、教师服务、教师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反映。
(二)督学工作
1.学风建设督导。对学生的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学习纪律等进行检查、分析、督促、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学业进程督导。对学生课程学习、实践学习、创新创业等学习进程进行检查、分析、督促、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学生需求反馈。通过学生座谈、问卷调研、交流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及学生服务、学生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院、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反映。
(三)督管工作
1.教学运行督导。对学院本科教学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目标达成督导。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达成度的支撑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保障条件督查。对教学条件资源配置进行督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评估认证指导。对有关本科教学的专项评估、专业认证、项目评审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校级督导指导工作。校督导团定期或不定期与学院督导组就督导工作进行交流或指导,形成校、院两级督导的工作联动机制。
(五)撰写教学督导文章。积极组织或撰写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育发展动态、质量监控、典型案例等方面的文章,由教学督导办公室编印的《教学与督导》报发表。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由学院作出安排。
第四章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一)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本院督导工作日常支出和督导的津贴(绩效)。
(二)学院为本院教学督导组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及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有下列情形,将由主管部门提出批评直至提请学校、学院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督导组或教学督导员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督导团、组或教学督导员;
(三)未按督导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学督导办公室;
(四)打击报复教学督导员;
(五)其他严重妨碍督导团、组或教学督导员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学院参照学校做法,对工作优秀的本院教学督导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督导组或督导员有下列情形,将由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或教学督导办公室通报批评直至提请学院给予处分:
(一)发现教学责任事故及其他违犯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而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
(二)在教学督导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诬陷报复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23 年 5月 20日